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15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慧,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娇,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廉美副食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船营区望云山景4号楼8号网点。
经营者:宋立龙,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8-3-37号。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廉美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