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良,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3号1幢西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雷。
上诉人张少良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少良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少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少良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