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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良、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4号
案件名称张少良、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少良;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良,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3号1幢西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雷。

上诉人张少良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雷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少良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少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少良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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