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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知民初11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经营场所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邮政储蓄所侧)。

经营者:李彭根。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彭根-平江县新城区车站西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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