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5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妮,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菲亚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迎宾路35号2幢2112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蒋永红,执行董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菲亚德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