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7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丝芳恬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炳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丝芳恬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