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9号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Louboutin),住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沃尔尼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执行董事。
被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与被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2021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