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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望江童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02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望江童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望江童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27号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童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祝银。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童伴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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