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8679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艳园小吃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邸广召。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若怡,女。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艳园小吃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胡琛罡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