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74号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梅,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曾建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