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70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
被告:义乌品珊商贸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品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全会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品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同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