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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610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10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戈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被告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于8月10日收悉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因与被告徐州葛兴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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