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玉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执289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玉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玉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被执行人陈玉英,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玉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7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8000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英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芙蓉街XXX号,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仅人民币200余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另查,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无房产信息。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沪0107执28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