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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庆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376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庆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庆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76号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立,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立、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曾庆立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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