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84号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鹏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补正为“(2020)沪0104民初6684号”。
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