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异211号申请执行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
(已注销)原法定代表人:陈加宋。
第三人:陈加宋,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翔金垟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腾飞,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沙坝村一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0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为由,申请追加股东陈加宋、李腾飞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申请执行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孙春如审 判 员 付 葵审 判 员 施文汇法官助理 张宇桐书 记 员 姚晓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