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78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乐,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