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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良与深圳市滨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李运良与深圳市滨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滨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12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滨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深圳市滨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李运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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