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279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史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晓航,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航、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于8月12日收悉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关晓航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