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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613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 S.P.A.);陈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13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

代表人:奥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96年6月28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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