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035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史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紫嫣,女,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紫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