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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陈晓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萍;普宁市军埠爱丽莱服装网店(经营者:杨博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52号原告:陈晓萍,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军埠爱丽莱服装网店,住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西片广汕公路西段南侧(通成楼)。

经营者:杨博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普宁市军埠爱丽莱服装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晓萍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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