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04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聚贤路盛世年华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聚贤路34号。
经营者:徐涛。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聚贤路盛世年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75元退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