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27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县图强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致富步行街南头57号门面。
经营者:张双军。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图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限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