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23号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莲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娇,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端,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