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5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婷,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何桂兰,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