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46号原告:詹江河,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亮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奚世亮,执行董事。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上海亮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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