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45号原告:陈晓萍,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晴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吉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深圳市晴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0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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