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36号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
投资人:刘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碧亭组。
法定代表人:刘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惠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中惠旅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石门村湖南省广通石燕湖生态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1101001栋全部。
法定代表人:周春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女,该单位法务。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惠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