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6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阳楼区瑞生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12号。
经营者:周瑞生。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瑞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瑞生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瑞生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