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62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芬,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于2021年8月4日收到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