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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686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686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李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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