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2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由章,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晏由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8月5日收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