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66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先进街道乐哈哈超市金润店,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金润小区B区3号。
经营者:冯春素。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先进街道乐哈哈超市金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