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82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连莲桂,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莲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