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278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古群娣,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古群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