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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2执异160号
案件名称徐协平与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协平;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文旭伟;葛造珍;张鸿生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2执异160号案外人:葛某某,女,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三村XXX号XXX室。

案外人:张某某,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宝城三村XXX号XXX室。

申请执行人:徐协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被执行人:文旭伟,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协平与被执行人上海彤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海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亭公司)、上海巨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尊公司)、文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葛某某、张某某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葛某某、张某某称,本院在执行徐协平与舜亭公司等(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于2014年7月11日查封了舜亭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泽普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

张某某、葛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舜亭公司购买系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于2012年2月20日入住至今,但因舜亭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解除对系争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徐协平、被执行人彤海公司、舜亭公司、巨尊公司、文旭伟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令彤海公司、舜亭公司、巨尊公司、文旭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协平款项人民币9,517.8万元等。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协平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沪二中执字第160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查封系争房产。

另查明,葛某某、张某某就本院查封系争房产于2016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系争房产的查封。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沪02执异104号异议裁定,驳回葛某某、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该裁定送达后,葛某某、张某某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事实,有本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葛某某、张某某已于2016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系争房产的查封;

本院也已就该异议作出审查结果,驳回葛某某、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葛某某、张某某在收到(2016)沪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后未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又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的,对该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但该不予受理的情形于立案后发现,应驳回其异议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葛某某、张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志红审 判 员 徐 庆审 判 员 徐 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乃夫书 记 员 周乃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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