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1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5767N。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要净科,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L589918079。
法定代表人:薛晓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要净科户籍所在地法院对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
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
被执行人要净科名下坐落于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东南部村房屋,本院已委托查封。
截止2021年8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要净科、海宁金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1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