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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一枝春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77号
案件名称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一枝春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一枝春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277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裕,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一枝春茶叶商行,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经营者:王祥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一枝春茶叶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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