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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上品到家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770号
案件名称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上品到家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上品到家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70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上品到家小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吴彩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上品到家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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