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30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尚卿乡乡味茶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胡铅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尚卿乡乡味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