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12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代表人:奥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碧玉,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碧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