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53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湘阴县樟树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老地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95395704B。
法定代表人:徐军。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老地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