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泰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乐惠乐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经营者:刘勤超,男,住河南省淮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欣南梦床上用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
经营者:齐茂菊,女,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泰润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泰润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安娜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乐惠乐美超市(简称乐惠乐美超市)及北京欣南梦床上用品加工厂(简称欣南梦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泰润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二审诉讼中,金泰润源公司认可涉案商品是其委托外加工厂加工的事实,系因记忆不清、陈述错误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作为等因素所致。
2.金泰润源公司、欣南梦加工厂已获得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善仁厚”,因而没有使用其他商标生产、销售与涉案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从未外包加工过同类产品。
富安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金泰润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故金泰润源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富安娜公司陈述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二审判决的认定结论。
乐惠乐美超市陈述意见称:不同意一审、二审判决的认定结论。
欣南梦加工厂未陈述意见。
另查,欣南梦加工厂、金泰润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均认可富安娜公司关于购买涉案商品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的真实性,认可涉案商品是其生产,但其主张涉案商品是其委托外加工厂加工,在同批其他枕头中未发现侵权标识。
该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公证书、公证实物等在案证据认定金泰润源公司、欣南梦加工厂共同侵犯富安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泰润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明确认可涉案商品是其委托外加工厂加工,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使用的侵权标识系外加工厂擅自添加的情况下,该事实不能成为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依据。
在再审程序中,金泰润源公司以其在二审诉讼中陈述错误为由否认该事实,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金泰润源公司获得授权许可使用“善仁厚”注册商标,与其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并无直接关联,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金泰润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金泰润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