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53号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院1层28-3。
法定代表人:栗银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幸幸,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梓贤,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阳阳美发店,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恒隆广场1号楼1078。
经营者:任紫阳。
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阳阳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