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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航与黄厚靖、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87号
案件名称蔡国航与黄厚靖、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国航;黄厚靖;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87号原告:蔡国航,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厚靖,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蔡国航诉被告黄厚靖、东莞市高仕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国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国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国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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