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80号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桂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正果,男,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与被告冯正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