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91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C8EQ7T。
经营者:冯华英,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