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6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丰苑小区门面房省灵宝市车站路丰苑小区门面房“美美哒生鲜便利店环城店”)。
经营者:张建斌。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