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远东北路1515号龙洋工业园区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THOMASKENDALLKNUTSO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48号3单元4-3号。
经营者:张宇。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经营者张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经营者张宇)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胡琛罡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