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冀伟强建材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西侧中赵甫村北。
经营者:冀伟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冀伟强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